产业丨生效,科技巨头在欧洲的至暗时刻到来

今年3月,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达成协议,将瞄准市值达到750亿欧元,年营业额达75亿欧元,每月拥有至少4500万用户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谷歌母公司Alphabet、亚马逊、苹果、Meta和微软等均在此范围内,因此可能会被迫改变在此区域的核心业务运行模式。

 

对于其他科技企业而言或许只能算[皮肉伤],但对于苹果而言可能就会是[伤筋动骨]的切肤之痛了。

 

根据要求,苹果方面将需要允许用户在iOS上安装第三方应用和应用商店,并允许第三方与其服务互操作,开发者还有权要求绕过苹果的支付系统。

 

进一步来说,相当于是要改变苹果软硬件结合的商业逻辑。

 

 

受限与利好并存,实施后有多层次作用

实施这些监管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大型企业与平台进行市场垄断,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平台用户的利益。

 

通过扩大用户的选择权,新规定的实施或将打破科技巨头企业构建的封闭生态。

 

尽管部分客户已经养成了依赖特定生态圈的用户习惯,但新规定将让生态圈更具开放性。

 

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开放性与互联性将得到加强。

 

另一方面,在用户拥有更多选择的情况下,平台将在市场竞争下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而在相对公平和开放的市场环境中,相关中小企业有望进入科技巨头主导的市场,迎来发展的新机遇。

 

如果中小企业能够满足巨头企业尚未覆盖的市场需求,它们很有可能积累更多用户并获得收益。

 

 

 

《数字服务法》生效,超大平台被纳入名单

今年8月,欧盟《数字服务法》正式生效,《数字服务法》从内容及形式等方面规范科技企业提供的服务;

 

重新建立了科技企业与欧盟境内外用户和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将根本改变科技巨头在欧和全球的运营方式,影响科技产业的竞争状态。

 

包括苹果、谷歌、元公司在内的全球科技巨头面对欧盟互联网新规,正在各寻出路,调整业务。

 

 

[超大型]的标准是在该区域每月拥有超过4500万活跃用户,超大型科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每个推荐系统至少应提供一个不基于用户画像的选项等。

 

根据这一标准,目前已经有17个超大在线平台(VLOP)和2个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在列,其中包括8个社交媒体平台。

 

[超大型]列表之外的企业并非不受影响,不过非小微型科技企业承担的义务相较更少,并享有6个月缓冲期至2024年2月24日生效。

 

 

运营模式将改变,合规成本

①运营平台必须满足欧盟《数字服务法》的合规要求,内容审核等合规成本增加。Meta和TikTok都宣布组建超过1000人的大型团队,专门负责合规审查工作。

 

②营收有可能受影响,如广告收入减少,用户黏性程度降低等影响收入。

 

③法律责任增加,科技企业必须每年向欧盟委员会支付其全球年营业额的0.05%作为监管费,违反规定义务可被处以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罚金或将高达数十亿欧元。

 

④关键的变化是大型科技公司正在失去为用户设计服务和规则方面的垄断地位。

 

 

巨头正忙着合规,生效只是第一步

谷歌计划推出一款关于智能手机互联网浏览器的选择界面。

 

苹果公司计划允许用户在iPhone上安装苹果商店以外的应用。

 

亚马逊开通新渠道,供用户标记潜在的非法产品和内容,并将公布更多有关第三方卖家的信息。

 

TikTok将向用户提供一个选项,用户可以选择让平台根据视频在当地受欢迎程度来推送内容。

 

Meta曾多次与欧盟发生争执,该公司拥有1000多名员工,负责DSA合规工作。

 

Facebook也在努力遵守这项立法,扩大了其广告库,该库汇集了其平台上显示的广告。

 

Snapchat将允许用户选择退出其Discover和Spotlight页面上的个性化订阅源。

 

科技巨头表面的服从之下也许正酝酿着对抗。

 

目前,生效只是第一步。未来,数字法规会是一地鸡毛,还是成为全球效仿的对象,需要蹚过实践的河流才能知道。

 

 

目标是保持竞争力,中小企业重获新生

欧盟希望恢复数字服务的市场秩序,以此保护初创企业的崛起和成长,同时让用户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通过巨头打破垄断,中小企业还获得了[重新出发]的机会。

 

中小企业与科技巨头公司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展开竞争,将带来丰富的创新机遇,并增强市场的公平性。

 

一方面,在收入分配上,大型平台公司拉大了市场中收入分配的差距,大型平台公司被认为分享了数字经济中更大比例的蛋糕。

 

另一方面,在生产效率上,大型平台公司具有稳固和持久的市场支配地位引发了广泛担忧,平台公司可能利用其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进而降低整体经济的活力。

 

 

两个方案此起彼伏,超大平台受限成趋势

《数字服务法》侧重从内容及形式等方面规范数字企业提供的服务。

 

《数字市场法》则旨在规范数字市场,尤其是数字企业之间的竞争,避免跨国科技巨头凭借垄断优势在欧洲市场过度扩张。

 

两者构成了一套适用于整个欧盟的单一规则其主要目标为:

 

①创造更安全的数字空间,保护所有用户的基本权利;

 

②增加在线平台透明度,建立更加清晰的追责机制;

 

③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欧洲单一市场和全球的创新、增长和竞争力。

 

显然,一些市场主体会同时受到两次管辖,合规挑战不容忽视。可以预计,实施后的博弈将更为激烈。

 

 

结尾:

两部的实施进一步凸显对大型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监管的趋势。

 

由于封闭生态和市场垄断,失去挑战者的互联网巨头本身就缺乏再创新和迭代的原动力,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是促进创新和进步最好的催化剂。

 

部分资料参考:中工网:《从欧盟<数字市场法>看大型平台反垄断规制前置化》,新京报:《因为这部法律,超级平台[忙]了》,钛媒体:《欧盟《数字服务法》倒计时:超大平台各寻门路》,环球网:《欧盟互联网新规生效,苹果、谷歌等科技巨头怎么应变?》,通力律师:《欧盟《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启示与应对》,环时财经:《欧盟重锤》,中国电子报:《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案》,剑指苹果微软谷歌等科技巨头!》,三易生活:《《数字市场法案》生效,苹果的至暗时刻或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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